
现在很多未成年人成为手机买主,但把手机卖给未成年人可是有风险的。日前,海淀法院就判定某通讯公司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手机交易无效。
小赵是海淀区某中学的初三学生,只有15岁。2004年,小赵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北京某通讯设备公司花1200元购买了“南方高科”手机1部并一起购买了充电器电池等配套用品。但是手机在使用中经常出现质量问题,后经检查,手机的主板已出现故障,导致手机根本无法使用。小赵的家长认为孩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将该通讯设备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小赵与通讯设备公司间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赔偿经济损失20元。
但是该通讯设备公司却认为:作为商业性机构,销售行为可以适用于任何群体,公司也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而且,在小赵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通讯公司也立即告知小赵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小赵的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购买手机与正处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未成年人,并不具有必然的关联性。此外,年仅15岁的小赵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则难以作出相应的预见。另外,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所以,法院判定小赵与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小赵将所购买手机及相关配件返还通讯设备公司,而通讯设备公司返还小赵购机货款人民币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