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柴棍小人”形象官司昨天下午在新落成的北京高院二审开庭,此前一直未露面的闪客小小坐在了被上诉人一席。庭审中双方就“火柴棍小人”是否具有独创性各执一词,双方为此当庭向法官演示用FLASH软件制作“小人”的过程。
美国耐克“炮轰”一审判决 昨天,耐克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再次表明对一审判决的不满,代理人称,“火柴棍小人”的形象源于公共领域中“线条小人”的形象,“火柴棍小人”不具备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一审判决给一向尊重知识产权的耐克公司在全球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
当庭制作“火柴棍小人”
庭审中,耐克的代理人向法官演示制作小人的过程,以证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FLASH软件制作出“火柴棍小人。”
对此小小反驳“火柴棍小人”不是简单的制作过程,也要求向法官演示。他一边演示一边小声地告诉法官“每个火柴棍小人的形态都需要上千张的草图才能制作出来,通过我先构思,画出他们的形态。”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情回放 闪客小小创作的《过关斩将》、《小小3号》、《小小特警》等FLASH作品的主人公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他于2001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版权局进行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
2003年12月,小小认为耐克公司的“黑棍小人”剽窃了他的“火柴棍小人”形象,将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公司、广告经营者元太世纪广告公司、发布者新浪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0万元。2004年12月一审法院判他胜诉,获赔30万元。判决当天,耐克公司声明上诉。